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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公司旗下 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6-05-26

尊敬的投资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应在《运作指引》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按《运作指引》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指引》要求,现将基金合同(含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同变更文件,变更文件包括通过补充协议、征询函、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的文件,每一个私募基金的前述文件以下统称为“《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做出如下变更,具体如下: 一、根据《运作指引》修改以下内容: (一)“释义”章节新增以下内容: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场外衍生品、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等流动性较差的非标准化资产。 现金管理工具:是指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同一资产:(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a)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b)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限制”、“投资监督事项表”条款新增以下内容: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20%。 本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的,投资大类资产及同一资产的比例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本基金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本条集中度的规定。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三)对于因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调整时间,修改为以下表述: 受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组织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因资产流动性受限导致无法完成前述调整的,应当在相关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后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章节“风险控制”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以下相关约定为管理人为更好地控制风险所指定,由管理人负责实施并监控: 1. 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一)项分散投资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本条集中度的规定。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以上风险控制措施不属于托管人应履行的投资监督义务的监督范围,托管人不承担监控、复核及风险提示义务。如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风险控制,由此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职责”新增以下内容: 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监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涉及嵌套、穿透或合并计算指标监督 本合同涉及对拟投资标的有穿透约定的,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管理人应确保本合同中穿透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托管人仅根据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负有审核上述事项的义务,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管理人将所投资涉及穿透或合并计算指标监控的标的数据按托管人和管理人协商共同认可的方式和频率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监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如本基金由托管资金账户直接投资于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含私募基金)时,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投资限制条款核查投资层级的,仅能依赖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标的合同、标的估值表等辅助材料以及本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在投资时点进行判断,无法对投资标的整个运作过程是否符合本基金整体嵌套层级进行核查和管控。如管理人提供标的合同或估值表不准确、非最新合同或估值表等其他规避或误导基金托管人核查投资层级情形导致基金托管人核查本基金整体嵌套层级不准确的,由此造成的后果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托管人对于特定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衍生品、标的金融产品、质押式协议回购等)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穿透监督的,依赖于管理人、交易商、相关标的金融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经纪商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监督频率亦受限于托管人收到数据的频率。若因收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托管人无法监督或无法准确监督相关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产品清单 备案编码: SJN218 产品名称: 芷瀚致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告在发布后,我司将设置【2026年05月28日】作为开放日,投资者不同意上述变更的,可于开放日之前联系我司或者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未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赎回的,视为同意本次变更。 特此公告 芷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 月26 日

关于变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公告

2025-12-11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作为瀚天天向上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编码:SBKC77)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监管规定,以及《芷瀚天天向上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现拟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变更。为保障您的知情权与决策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变更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合同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条关于 “合同的变更” 的约定。 二、 变更具体内容 (一)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二)条“投资范围”第(3)款“其他” 1、原表述: “(3)其他:境内与境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基金等)、公募基金、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本条中所列示资产如涉及前述资产类别的,则计入相应资产类别计算。” 修改为: “(3)其他:公募基金、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本条中所列示资产如涉及前述资产类别的,则计入相应资产类别计算。” (二)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三)条“投资策略” 1、原表述: “本基金通过聚焦全市场趋势跟踪及多因子共振,以量化模型为核心驱动,力争捕捉期货市场趋势性及套利机会,兼顾收益弹性与风险控制。” 修改为: “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周期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在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上构建的高度集成、模块化设计的量化投资平台,以严格的系统性方法论为指导,致力于通过全市场、多周期趋势跟踪和高精度多因子共振分析,对期货市场的方向性动能和统计套利机会进行全面、高效的捕捉,优化风险收益结构,同时通过聚焦全市场趋势跟踪及多因子共振,以量化模型为核心驱动,力争捕捉证券市场趋势性机会以拓展收益。本基金的核心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三)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十三)条“参与融资融券的情况(如有)” 1、删除表述: “(十三)参与融资融券的情况(如有)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三、 变更生效与投资者决策安排 1、决策反馈期限: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截止日期:【2025 年12月17日】)。 投资者权利选择: 同意变更:无需主动反馈,默认同意本次变更,变更生效后按新约定执行。 不同意变更:请在反馈期限内联系我们,基金管理人将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您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合同约定执行,不受原封闭期限制。 变更生效时间:若投资者未在反馈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赎回,本次变更自【2025年12月 19日】起正式生效。 四、 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范围 / 策略变更可能导致基金投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请您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新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管理职责,控制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芷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11日

芷瀚量化CTA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临时开放公告

2025-10-29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作为芷瀚量化CTA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SJS603)的基金管理人,经托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同意,现决定将2025年10月31日设置为临时开放日,当天允许投资者进行基金赎回。 特此公告! 芷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芷瀚量化CTA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临时开放公告

2025-07-24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作为芷瀚量化CTA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SJS603)的基金管理人,经托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同意,现决定将2025年7月28日设置为临时开放日,当天允许投资者进行基金赎回。 特此公告! 芷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24日

芷瀚量化CTA激进一号私募基金临时开放公告

2025-07-15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作为芷瀚量化CTA激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代码:SEU998)的基金管理人,经托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同意,现决定将2025年7月17日设置为临时开放日,当天允许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 特此公告! 芷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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